非法集資案件的特點
一、非法集資案件影響面廣、處置難度大
短期高額回報致使當前非法集資類案件高位運行,重特大案件頻發,“無風險性、高回報率”等虛假宣傳,使投資人往往難抵誘惑,加之犯罪嫌疑人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使得投資人信以為真,有的還不斷追加投資,以便獲得更大收益,當這種“擊鼓傳花”的方式難以為繼時,最終會資金崩盤,損失嚴重,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目前,隨著案件新形式新手段的不斷涌現,有的法律、政策界限不明晰,涉及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認定,涉及捕與不捕、強制措施的適當準確運用。有的民間借貸公司甚至涉黑涉惡,被害人眾多,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
二、犯罪手段呈多樣化、網絡化發展
近年來,非法集資犯罪往往依托“互聯網+”投資模式,設立電商平臺,以“微商”、“多層分銷”、“手機APP”等方式吸收資金或發展下線。利用互聯網,瀏覽微信、網絡、公眾號的群體都可能是潛在客戶,滲透無處不在。在利用網絡犯罪的同時,傳統的犯罪模式也得到發展,呈現線下線上并存的模式。例如借用P2P模式的各類金融信息服務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將互聯網金融的新概念與新手法復制到線下,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通過發放宣傳單、打電話、口口相傳等方式線上線下推廣并用,大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三、多層級集團化作案,欺騙性較強
在非法集資犯罪中,為獲取社會公眾信任,犯罪嫌疑人主動辦理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成立“合法公司”,實行層級分明、分工明確的經營管理模式。這些公司有具體的經營場所、完備的組織架構、一定的工作人員,層級較多、分工明確,在全國各地設有分公司或營業部,對社會公眾的欺騙性很大。有的嫌疑人迎合公眾對個人資產保值升值的需求和國家鼓勵創新政策,采取投資理財、財富管理、高科技項目、互聯網金融理財等名義,依托具體項目、債權標的、擔保物,假以專業規范的業務流程、風險告知和合同文本,大大增大了投資者的辨識難度。
四、追贓難度大,集資參與人往往損失慘重
非法集資犯罪往往持續數年,犯罪潛伏期比較長,從作案到案發有2-3年的周期或更長,在被告人無法兌付時才會案發。有相當一部分參與人不主動報案,甚至不肯承認自己被騙,仍心存僥幸等待犯罪分子“出來”還錢。由于大部分資金沒有用于正規投資,而是被揮霍或者支付高額利息,案發后往往難以追回,絕大多數投資人損失慘重。大量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的贓款去向不明,導致結案后贓款無法追回、損失得不到補償、參與人不滿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