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警普法 |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罪與罰”
來源:公安部網安局
為加大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罪名。《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繼出臺,進一步完善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
下面我們一起看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吧!
1.尹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尹某分次向陳某(另案處理)出售股民類公民個人信息共計10166條,獲利9000元。公安民警抓獲尹某時,從其住處內查獲U盤一枚。
經鑒定,該U盤內存儲有包含電話號碼類公民個人信息,經去重后統計條數有2488297條。該信息與尹某向陳某所販賣的10166條公民個人信息重合,現有證據證明尹某持有該U盤、并對該U盤存儲的信息進行過管理和使用,U盤中存儲的信息來源并非合法,其數量遠遠超出司法解釋確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此外,2016年尹某曾因販賣公民個人信息被判處過刑罰。
尹某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向偵查機關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9000元,依法予以沒收。
問:非法獲取、出售的公民個人信息條數應該如何計算?
根據2017年6月1日兩高《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不重復計算。向不同單位或者個人分別出售、提供同一公民個人信息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累計計算。因此,尹某非法獲取后再出售的個人信息條數不重復計算。
2.李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李某系某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員工,利用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的職務便利,于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間接受他人請托,非法向孔某等人提供公民個人財產信息。經統計,其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為51條,該51條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公民財產信息50條,通信信息1條。
李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利用其在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復核崗位的工作便利,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問:李某利用職務之便提供公民個人財產信息為什么從重處罰?
盡管李某提供個人信息并沒有謀取利益,但其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提供他人的公民個人財產信息50條,通訊信息1條,符合“情節嚴重”情形且應當從重處罰。諸多公民個人信息買賣案件也可以見到“內鬼”參與的“影子”,這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泛濫的重要原因所在。
因此,兩高《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八項對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情形認定為“情節嚴重”設置了特殊標準,規定此種情形下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且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某公司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某網絡公司開發了“種某地APP”,向用戶提供農業技術信息。網安部門通過檢查發現,該APP在未向用戶明示的情況下獲取了手機精準定位、寫入外置存儲器、拍攝、讀取通訊錄等9項權限,并收集相關用戶信息。又通過調取APP客戶端與服務器端交互數據發現,該APP在未向用戶明示的情況已經采集了13萬人的身份證號碼、手機號、位置、IMEI號等個人信息。
針對該網絡公司超范圍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網安部門依據《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對其做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問:超范圍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會受到哪些處罰?
對公民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存都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例如《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收集個人信息時必須明示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
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將被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會被處以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