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
一、什么是特別代表人訴訟?
按照《證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5號)的相關規(guī)定,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分為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兩類。
普通代表人訴訟,是指由受損害投資者作為代表人,按照“明示加入”原則,代表其他眾多因同一證券違法行為遭受損害的投資者提起的民事?lián)p害賠償。
特別代表人訴訟又可稱為投保機構代表人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啟動普通代表人訴訟,發(fā)布權利登記公告,投保機構在公告期間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特別授權,可以依法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則,代表因同一違法行為遭受損害的投資者利益參與的民事賠償訴訟。
二、為什么要建立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
建立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能進一步強化證券民事責任追究,有效遏制欺詐發(fā)行、財務造假等資本市場“毒瘤”。對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促進資本市場改革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什么類型的案件可以進行特別代表人訴訟?
符合條件的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引發(fā)的民事賠償糾紛,可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
四、如何理解“默示加入、明示退出”這一訴訟機制?
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后,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名單中的投資者,除明確向法院表示不參加該訴訟的,都成為案件原告,分享訴訟“成果”。“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機制能夠最大限度地增加原告投資者人數,“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賠償效應能夠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和高壓態(tài)勢;另外,還可以將眾多投資者的索賠請求通過一個訴訟程序一攬子解決,極大提升訴訟效率。
五、參與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的投保機構包括哪些?
目前,證監(jiān)會系統(tǒng)單位中的投保機構是指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簡稱投服中心)和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簡稱投保基金)。在試點階段,投服中心作為訴訟主體,接受投資者委托,具體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投保基金主要從事數據分析、損失計算、協(xié)助分配等工作,與投服中心分工合作,優(yōu)勢互補,形成合力。
六、特別代表人訴訟與普通代表人訴訟有什么區(qū)別?
一是訴訟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訴訟的代表人是投資者,特別代表人訴訟的代表人是投資者保護機構。
二是訴訟加入原則不同。相較普通代表人訴訟的“明示加入”,特別代表人訴訟是“默示加入”,能夠擴大投資者保護的范圍,更好發(fā)揮對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
三是訴訟效果不同。相較普通代表人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能夠一次性解決糾紛,但也意味著相關責任人短期內面臨巨額賠償,增大了破產風險,增加獲得賠償的不確定性。
當然,兩種訴訟方式各有優(yōu)劣,無論哪種方式都是落實新《證券法》保護投資者、威懾違法行為人的重要舉措。在具體個案中采用哪種訴訟方式更有利,需要結合個案情況具體分析。